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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回应“全城屠狗”传言 和谐社会人狗不和谐?(2)
- 2013-02-22 01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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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部分市民关注的目前仍在饲养的大型犬是否可以继续饲养的问题,韩峙表示,哈尔滨对烈性犬和大型犬一直是禁养的。已经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居民在2012年11月1日整治工作开始前,可自行安置,没有安置地或无法安置的,可以交由公安机关留检所进行安置、饲养。经免疫后,留检所联合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定期向准养区域发布领养信息,准养区域内的个人和单位均可领养。对已经被认领的犬只,公安机关建立领养档案,原犬主可随时与认领人进行联系,了解犬只状态;无人认养的犬只,由公安机关留检所进行饲养,直到犬只老死。
针对部分网友对哈尔滨市人大出台《条例》的异议,哈尔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宋万金表示,《条例》出台前,早在2008年就在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征求市民意见、发放问卷调查,通过24个立法联络点,广泛征求群众意见。
宋万金表示,哈尔滨市这个《条例》,是有民意基础的,具有很高的合法性,已经通过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,并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备案,目前未接到有关其合法性的其他意见。法规一经制定就有强制性,作为公民来讲,都有遵守的义务。
宋万金还说,一部好的地方性法规要平衡各方利益,既要保护养犬人的合法权益,又要顾及非养犬人的合法权益。此次立法过程中参照了国际惯例,以及国内其他省份的成功经验。比如在澳大利亚,禁止在楼房内饲养宠物,如果宠物鸣叫扰民将遭投诉。在北京、天津、石家庄等城市明确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。哈尔滨的这一规定是借鉴了其他城市先进经验作出的审慎决定。
【新闻背景】
哈尔滨市曾于1996年制定《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》,但此后,随着犬只数量的急剧增加,带来了犬吠扰民、影响公共环境卫生、犬只伤人、传播狂犬病等一系列问题。由于该《规定》不能满足养犬管理的现实需要,社会普遍希望能重新制定一部科学、合理的养犬管理法规,规范养犬行为。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正式启动养犬管理立法的准备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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